
極目新聞記者 柳之萌
為了要二胎,時年40歲的胡薇和丈夫開始嘗試試管嬰兒技術。準備了近三年,好不容易有了胚胎,但一切努力都在一場車禍中毀于一旦。
至今,胡薇仍記得2023年12月28日事發時的情形。當天上午8時11分許,自己正在江西吉安安福縣楓林橋北路口附近的人行道上行走,突然一輛小車從對向車道撞來,將她撞成重傷并截癱,至今臥床。駕駛這輛小車的是時任安福縣公安局平都派出所政治教導員張勝,在這場事故中,另一名騎電動車的路人朱雯也遭到撞擊,不幸當場死亡。
2023年12月28日事發現場圖片(受訪者提供)
2026年5月27日,安福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6月1日,傷者胡薇的丈夫趙力向安福縣人民檢察院正式提交了抗訴申請。
1日,極目新聞記者陪同趙力前往安福縣公安局及平都派出所時獲悉,肇事者張勝在案發后已被停職停薪。近日,其案件一審宣判,但因被告人享有10日的上訴期,目前相關部門正等待判決生效,“若判決最終生效,將按程序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屆時將對張勝予以開除處理。”
兩秒內兩次撞擊,兩個家庭墜入深淵
“我準備了近三年,為了要孩子打了無數針,肚子和屁股都打成蜂窩狀了,好不容易有了胚胎,但一切努力都在那場車禍中毀于一旦,”胡薇至今清楚記得,事發當天,她正要從縣城趕往吉安市井岡山大學附屬醫院,為試管嬰兒胚胎移植手術做最后準備。
從2020年下半年起,胡薇便和丈夫趙力開始調養身體,準備要試管嬰兒。2023年12月中旬,他們終于盼來了好消息,醫院告訴他們試管嬰兒胚胎培育成功,很快就可以進行移植手術。
事發當天胡薇正準備去醫院做術前檢查,她記得自己是上午7時50分左右出的門,原本計劃9時30分前抵達醫院。因住處距醫院近60公里,她叫了一輛網約車,后應司機要求到小區對面等車。8時許,當她在沿河北路文化公園北側人行道旁等待時,張勝駕駛的車輛高速沖了過來,將她撞至昏迷。整整14個小時后,自己才蘇醒。當天上午9時許,丈夫趙力接到交警電話,趕到安福縣中醫院后,又緊急將她轉往井岡山大學附屬醫院。
胡薇當時的診斷書和手術記錄單(受訪者供圖)
診斷證明書及手術記錄單顯示,胡薇當時被診斷為失血性休克、胸髓損傷并截癱,胸椎、頸椎、肋骨、骨盆等多處骨折。
胡薇近期的疾病診斷證明書(受訪者提供)
三年來,胡薇輾轉了多家醫院接受治療,還曾到北京求醫。安福縣中醫院于2026年6月出具的疾病診斷書顯示,胡薇因損傷嚴重、長期臥床,神經損傷引起終身損傷水平以下疼痛,免疫力低下,需終身加強營養支持,需2人24小時長期終身護理,大便依賴開塞露,小便需終身間歇導尿。
胡薇身上留下的疤痕
她的左胳膊上,一道長長的疤痕觸目驚心;背上、腿上,隨處可見打鋼板后留下的印記。后腦勺曾被生生刮去一層皮,如今雖已萌出新的毛發,傷痕依然清晰刺目。
胡薇被撕裂的頭皮至今仍未完全恢復
趙力說,除了日常醫護開銷,碘伏、導尿袋、開塞露等醫護用品都是成箱成箱地買,這些花費都需要他們自己承擔。目前保險公司已支付醫療費80余萬元,剩余保險賠償80余萬元,但相較于未來漫長而高昂的治療與護理費用,仍遠遠不夠。他和72歲的岳父是主要照護者,白天每隔兩小時就要為妻子導尿,晚上要為妻子翻身、拍背,“基本沒法睡覺”。此前他們請過4名護工,均因勞累過度辭職。
成箱買的醫護用品
“我之前每天都堅持跑5公里,想讓自己精神點。”趙力頓了頓說,“得打起精神,這場仗,沒那么容易。”
當年,不幸被撞的還有剛送完孩子上學,戴著頭盔正騎車回家的朱雯,兩場相撞相差僅兩秒。在巨大的沖擊力下,朱雯當場死亡。朱雯的母親得知噩耗后人就崩潰了,被送往醫院輸液治療。朱雯的大舅說,外甥女生前極為孝順,她母親至今難以走出悲痛。
事發路口無紅綠燈,事后加裝護欄
2026年6月1日,極目新聞記者重返事發地沿河北路與鳳林橋交界處發現,該十字路口沒有紅綠燈,如今道路中間已設置防護欄,禁止直行和左轉,車輛僅能右轉上橋。
事發路口已設立防護欄(極目新聞記者現場拍攝)
周邊多位商戶介紹,2023年事發時,路口并無防護欄。事發后,這里不僅設置了防護欄,還劃了一條獨立的非機動車道。鳳林橋連接安福縣城區,人車往來頻繁。十字路口沒有限速標識,但斑馬線上有“車讓人”的標識,大多數車輛右拐前都會減速慢行。
沿河南路限速20
在鳳林橋另一側的沿河南路,多個路段有“限速20”的標識。
事發前監控攝像畫面及車速鑒定(受訪者提供)
據江西神州司法鑒定中心2025年11月3日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張勝2023年12月28日8時11分通過路口時,行駛速度為72km/h。
肇事者張勝與死者朱雯均住在淺水灣三期,這個小區距事發地僅約一公里。胡薇則住在淺水灣一期。趙力稱,事發后不久,張勝一家搬離了小區。
6月2日,極目新聞記者就此事致電張勝家屬,對方得知記者來意后直接掛斷電話。
肇事者獲刑一年二個月,傷者家屬提出三點疑問
2026年5月27日,安福縣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被告人張勝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刑期自2025年10月14日起至2026年11月2日止。
極目新聞記者獲取的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歸納了兩個爭議焦點,并逐一作出回應:法院認為,在該案中,張勝不具備駕車沖撞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所以根據審理認定其構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此外,張勝負事故全部責任,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級(且傷者另有五處輕傷一級、一處輕傷二級)。雖已賠償死者近親屬并取得諒解,但傷者胡薇的損失未獲全額賠償,雙方未能達成賠償協議,社會關系尚未完全修復,故不宜適用緩刑或免予刑事處罰。同時,法院認定張勝有自首情節(事發后留在現場、到案后如實供述),積極賠償死者近親屬及傷者部分損失,當庭自愿認罪,依法從輕處罰,遂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
判決書顯示,案發后,張勝支付朱雯近親屬喪葬費等共47350元,預交胡薇醫療費、陪護費共157000元。庭審后,經法院主持調解,朱雯近親屬與張勝以及張勝投保公司一致確認本起交通事故造成朱雯近親屬損失共計1484141元(其中死亡賠償金911080元、喪葬費47371元、被扶養人生活費494190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財產損失1500元),張勝已賠償喪葬費45200元,保險公司已賠償死亡賠償金911080元,剩余損失527861元一致同意由保險公司賠償。另外,張勝配偶向朱雯近親屬代為支付了賠償款并取得諒解。
對于法院的判決,傷殘者胡薇的丈夫趙力提出了三點疑問:
首先,公職人員涉案,是否應異地管轄?趙力認為,張勝案發時任派出所政治教導員,辦案機關與其存在利害關系,應當整體回避。他曾被告知案件將移交永新縣辦理,但外出工作一段時間回來后,發現案件仍由安福縣公安局偵查。他多次口頭申請異地辦理未獲采納,2026年5月8日他向法院遞交異地審理申請書,希望由吉安市以外或市內其他縣區法院審理,被法院告知“本地事由本地辦理”。
其次,刑事公訴開庭,為何未通知重傷被害人?該案由安福縣人民檢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朱雯家屬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胡薇、趙力因對罪名定性有異議,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趙力表示,2026年2月一審開庭時,朱雯家屬均到庭,但法院并未通知他們。案件未當庭宣判,至5月底再次開庭宣判時,仍未通知他們。直到宣判次日,法院工作人員才到病房宣讀判決書。
對此有律師指出,刑事公訴案件中,即便被害人未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開庭時也有義務通知被害人到場。
再次,趙力認為,妻子傷情應判定為重傷一級,而不是重傷二級。
損傷程度司法鑒定(受訪者提供)
刑事判決書認定,該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級(肺挫裂傷并手術肺楔形切除)。但趙力指出,2024年3月22日吉安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傷情鑒定中,并未體現胡薇脊髓損傷并截癱這一關鍵情況,認為傷情應屬重傷一級。有司法鑒定機構人士透露,傷殘鑒定應在病情穩定6個月后進行,類似于脊髓損傷等神經性損傷若未滿6個月,不宜出具最終鑒定意見;若確已構成截癱,應評定為重傷一級。
律師稱量刑在法定幅度內
6月1日,極目新聞記者陪同趙力前往安福縣公安局及平都派出所,工作人員表示,肇事者張勝在案發后已被停職停薪。近日其案件一審宣判,但因被告人享有10日的上訴期,目前相關部門正等待判決生效,“若判決最終生效,將按程序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屆時將對張勝予以開除處理”。
對于本案中的爭議點,河南澤槿律師事務所主任付建指出,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收到判決書后五日內,有權請求檢察院抗訴。本案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二級,負全部責任,法定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法院判處一年二個月,屬于法定量刑幅度內,且因自首、部分賠償、認罪認罰等情節而趨輕。
關于管轄爭議,付建認為,偵查主體是交警部門,與張勝所在的派出所分屬不同序列,單純以“同屬公安系統”為由要求回避缺乏直接法律依據;若有證據證明存在徇私枉法,可向中院申訴。關于抗訴前景,他分析,判決在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上未必存在明顯錯誤,二審改判空間相對有限。
廣東哲清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馬俊哲則認為,雖一年二個月在法定幅度內,但結合傷者截癱臥床的極端嚴重后果,量刑存在偏輕之感。法院若以“賠償諒解”“認罪認罰”“自首”等從輕從寬,必須審慎核查賠償是否足額到位、是否確有真誠悔罪等,否則可構成抗訴理由。
馬俊哲表示,公職人員犯罪并不當然適用異地管轄,但“本單位偵查本單位人員”難以消解“同事審同事”的疑慮。依據有關規定,上級公安機關對“情況特殊”案件有權指定異地管轄,本案后果嚴重且行為人系公安系統干部,具備提級監督或指定管轄的正當性和必要性。
(文中張勝、胡薇、朱雯、趙力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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